快递驿站空包案引关注,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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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驿站空包案引关注,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但送至驿站的快递很少由消费者当面验收。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购高档手表在快递驿站“空包”案。原告取回快递后,发现里面并无手表,而快递面单却显示“内物为:手表已验视”。图为手表快递开箱后空包裹照片。

然而,快递到邮局的情况却很少被消费者亲自接受。

如果取回车站暂存的快递,

发现包裹是空的

该怎么办?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高档手表在快递站“空”的案件。

原告在第一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价值8888元的高档手表。收到货后,他认为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与第一被告协商后,将其退回厂家维修。

厂家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通过二被告的快递公司将涉案手表寄回原告。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原告家。

被告2某快递公司未与原告联系,直接将快件投递至某快递站。

原告取回快递后,发现里面没有手表,但快递单上显示“内容是:手表已经检查过”。

空包_空包_空包

图为手表快递拆箱后的空包裹照片。

原告和卖家被告1报告了空包问题,被告1回应称已完成发货空包,不承担卖家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赔偿货物的损失。

原告随后向被告2快递公司投诉,但被告2并未给出满意答复。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和被告1将涉案手表交付给其。被告2为快递公司,被告3为涉案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约定地点。

本案中,第一被告的卖家声称,涉案货物已委托生产厂家通过第二被告的快递公司运回原告确定的地址。涉案快递单上显示“内容为:一只手表已检验”,可以证明涉案货物已经检验过。生产商已发货涉案货物。

被告2是一家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卖方被告1的履行助手,有义务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涉案货物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收货人。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至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亲自收件。收件人或代收代理人有权亲自接收货物。

第二被告某快递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快件寄存于某快递站。原告可以拒绝领取快件,并及时通知第一被告。

原告领取快件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原告已表示同意将其存放在某个快递站点作为投递快件的方式。快递公司没有亲自送达包裹并要求原告确认货物完好后再签字,也没有将包裹送至约定地点。收货地址,收件人。

由于第二被告的快递公司是第一被告出卖人的履约协助人,其配送行为不符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卖方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空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卖方需继续履行向原告交付涉案货物的义务。如果无法发货,则必须退还相应款项。

法院认为,二被告某快递公司作为涉案快件的承运人,与作为收货人的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卖方履行了对原告的义务后,如果涉及运输合同纠纷,可以单独争议;第三被告网购平台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卖方将涉案货物交付原告(如有运费,被告承担;如无法交付,卖方须退还货款8888元) ),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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